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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王明华、王正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王明华,王正东,王正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6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孝民,该行职工。被告王明华。被告王正东。被告王正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告王明华、王正东、王正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明华、王正东、王正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潘炳浩人民陪审员  郑丽红人民陪审员  宋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