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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4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孙长俊与宁春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俊,宁春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4831号原告孙长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浩然,原告之子,住。被告宁春春,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莲花中路19号、21号、23号、2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927998557。负责人陈小岗,总经理。原告孙长俊与被告宁春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长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孙长俊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