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盛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鹏劳动争议一案���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盛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付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长春盛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上峰小镇****号*号别墅。法定代表人:沈德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青,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贺麟,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付鹏,男,1980年8月1日生,回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冬,长春浩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春盛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春盛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原仲裁庭审过程中,徐勇作为再审申请人的一般权限委托代理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册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未提异议,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不应视为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承认。在原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仲裁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伪造,原审却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仲裁中已作为证据出示且得到再审申请人代理人认可为由,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原审依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判决向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属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自2014年4月入职即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为2014年5月,原审判决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4月,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令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而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围绕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争议焦点已经进行审理,并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由此,双方关于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争议已经仲裁裁决,再审申请人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不应属于未履行仲裁程序,原审判决对此不予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审庭审中存在代理人身份不适格的程序性错误。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的相关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仅能在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注册的辖区内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而原审中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为注册地在长春市朝阳区的长春浩瀚法服务律所的法律工作者,原审法院则是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依法无权参加原审诉讼。原审存在程序瑕疵。付鹏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被申请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考勤记录册在仲裁时已经作为证据出示且得到原审原告即再审申请人授权委托人的认可,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为之行为,其并未直接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该认可行为属于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不应适用该条款。故应对该考勤记录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一审据此认定相应事实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此项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二)关于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问题,再审申请人虽认为原审判决中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有误,但对于判令其支付双倍工资的总额并无异议,故该瑕疵不影响原审判决结果。(三)再审申请人关于原审判令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而对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并未提出其已向被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也无证据证实其提供的辞退通知书已经有效送达给被申请人,故原审对再审申请人原审提供的辞退通知书不予确认���判令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并无不当。基于劳动关系应继续履行,故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四)关于被申请人原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问题,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庭审时并未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提出异议,该问题对案件结果亦无实质影响,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综上,长春盛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春盛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辛庚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