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利、王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利,王谊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09号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颜,女,住四川省富顺县,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秀琼,女,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该社员工。被告付利,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王谊杨,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利、王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付利、王谊杨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付利、王谊杨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勾廷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