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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第6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吉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吉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第6728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50783-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6号丝绸大厦。法定代表人舒朝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宗荣,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夏德明,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吉文,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吉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盛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