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乔新功与丁进华、周海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新功,丁进华,周海萍,湖南华雄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乔新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丁进华,浙江温州人。被执行人:周海萍,浙江永嘉人。被执行人:湖南华雄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建材工业园1号(岳阳县。法定代表人丁进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新功与被执行人丁进华、周海萍、湖南华雄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登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