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与武侯区益浩峰家具经营部、什邡市益浩峰家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区益浩峰家具经营部,什邡市益浩峰家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219号原告: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横四路七号。法定代表人:秦为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被告:武侯区益浩峰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八益家具城金属家具交易区E座129号。经营者:张安炳,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什邡市益浩峰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南泉镇方碑村。法定代表人:张安炳。原告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侯区益浩峰家具经营部、什邡市益浩峰家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武侯区益浩峰家具经营部、什邡市益浩峰家俬有限公司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武侯区益浩峰家具经营部、什邡市益浩峰家俬有限公司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