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8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陈文新与陈有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新,陈有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259号原告:陈文新,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青阳洪宅垵北区。被告:陈有财,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原告陈文新与被告陈有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文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赔付维修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