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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余金某与崔德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某,崔德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380号原告余金某,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崔德某,女,1958年0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金某诉被告崔德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金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50元由原告余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开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为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