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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行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福与宾县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使用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福,宾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终38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福,住宾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迎宾路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凤山,局长。上诉人刘福因核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刘福上诉称,颁发土地证在报县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之前相关工作应为县国土资源局职权,上诉人请求填发而不是核发土地使用证;宾县国土局以上诉人不能提交申请登记的全部材料拒绝填发证书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宾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填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被上诉人宾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宾县国土资源局职权为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办理登记手续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根据上述规定,宾县国土资源局并无刘福主张的填发土地使用证的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一审裁定以刘福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刘福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允杰审 判 员  王福民代理审判员  赵 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