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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江海峰与四川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峰,四川南充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江海峰,男,197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南充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万泽礼,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3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海峰申请执行四川南充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南充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南充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开发区银乐迪量贩歌城应收的房屋租金6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