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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许伟军与黄贵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伟军,黄贵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4执38号申请执行人:许伟军,农民。被执行人:黄贵保,农民。本院在执行许伟军与黄贵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得款36000元。根据本案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比例,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720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共25人与被执行人黄贵保对尚拖欠甘蔗款总额123399.48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贵保将分三期,并按债权数额的比例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黄贤山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