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8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碧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其住处向吸毒人员伍某某(经李某某介绍)贩卖了价值1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伍某某随后在被告人黎某某住处吸食了该甲基苯丙胺。之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了被告人黎某某、伍某某、李某某三人,并查扣到可疑毒品一批、毒资100元、联系毒品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吸毒工具矿泉水瓶、内有淡黄色晶体残留物和自制汤匙的烧杯各一个、压片机一个、包装袋30个、现金820元。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物品中,净重4.5克的黄色粒状固体可疑毒品1包、吸毒工具矿泉水瓶、淡黄色晶体残留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9.4克的棕色液态可疑毒品3瓶、净重1.2克的淡蓝色丸状固体可疑毒品5粒,净重均为0.2克的淡蓝色丸状固体可疑毒品1粒、灰色丸状固体可疑毒品1粒、灰白色丸状固体可疑毒品1粒、淡黄色丸状固体可疑毒品1粒均检出氯胺酮成分。经对被告人黎某某、吸毒人员伍某某的尿液样本使用一次性甲基安非他明试纸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另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人黎某某因吸毒被罗定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再查明,被告人黎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9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某、伍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鉴定意见;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执行回执;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及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扣押的净重4.5克甲基苯丙胺、31.4克氯胺酮、毒资100元、联系毒品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吸毒工具矿泉水瓶、内有淡黄色晶体残留物和自制汤匙的烧杯各一个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压片机一个、包装袋30个、现金820元无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或专门用于作案,由公安机关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与被判处刑罚的行为不是同一行为,故不予折抵刑期。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净重4.5克甲基苯丙胺、31.4克氯胺酮、毒资100元、联系毒品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号码1319260****)、吸毒工具矿泉水瓶内有淡黄色晶体残留物和自制汤匙的烧杯各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小红人民陪审员 黄仕杰人民陪审员 胡嗣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劲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