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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7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长山与袁锡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山,袁锡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352号原告李长山,农村居民。被告袁锡军,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山与被告袁锡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长山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