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57号罪犯石钢,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泸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石钢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1.3分。2015年3、4月份因不能背诵行为规范及质量差被扣2分。2015年减刑时缴纳罚金二千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钢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其虽已缴纳部分罚金,但因其有违规行为,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钢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