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03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2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6)第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东、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7日,六枝特区平寨镇豪爵铃木专卖店员工宋某某在六枝特区平寨镇老板街豪爵铃木专卖店的仓库里,组装了两辆豪爵牌HJ150-7型号二轮摩托车。当晚被告人宋某某将其中一辆摩托车(大架号:LC6PCK936G0002252)盗走,并以45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抵押给六枝特区平寨镇血站斜对面的爱玛电动车专卖店的老板牟某某。次日,被告人宋某某又将另外一辆摩托车(大架号:LC6PCK936G0002257)盗走,并藏匿于其租住房屋外的一楼楼道内。经鉴定,该两辆摩托车价值均为6850元。案发后,上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汤有琼。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摩托车进货证明、发还物品清单,证人牟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鉴字(2016)第23号关于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1.37万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