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字1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湖北德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德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字1884号之一原告湖北德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城南工业园区2号。法定代表人左孝增,总经理。被告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德江楼D184幢3楼。法定代表人钟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德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德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德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德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942.5元由原告湖北德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晓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