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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福恩与被告欧文红、黄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恩,欧文红,黄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043号原告:陈福恩,男,汉族,住尤溪县。被告:欧文红,男,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黄秀凤,女,汉族,住尤溪县。原告陈福恩与被告欧文红、黄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福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福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淑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