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福恩与被告欧文红、黄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恩,欧文红,黄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043号原告:陈福恩,男,汉族,住尤溪县。被告:欧文红,男,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黄秀凤,女,汉族,住尤溪县。原告陈福恩与被告欧文红、黄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福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福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淑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