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波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430号原告:刘波,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代理人:何显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茜,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特687号。法定代表人:张其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步行街3号4区1025号。法定代表人:邹国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14层1401内1401、1403、1409。法定代表人:江国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温莉莉,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第三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