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日映诉被告王春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复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日映,王春华,王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133号原告高日映,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被告王春华,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王伟,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同上。身份证号140222196809216533。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日映与被告王春华、被告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2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春华银行存款132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