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1612号原告:梁某某,女,现住山丹县。被告:王某某,男,现住山丹县。原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