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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银川港联空调工程技术公司与银川世纪金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港联空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川世纪金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2943号原告:银川港联空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蔡华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雪,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满元,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世纪金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郝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港联空调工程技术公司与被告银川世纪金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港联空调工程技术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银川世纪金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港联空调工程技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港联空调工程技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银川港联空调工程技术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