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261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关某某,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与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延期开庭审理本案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郭某某起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丽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