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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彭守明与周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守明,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彭守明(曾用名彭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周文,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彭守明与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71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71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多民审判员  韩丽敏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