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41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林谆谆,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成某某,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金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