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81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盗窃、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81刑初28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善杰,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岑溪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8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善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萍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善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关善杰去到被害人王某2位于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义垌八组10号的私人屋外,从后门进入房屋后,在王某2居住的三楼房间,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房间内电脑桌抽屉的锁,盗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接着,又撬开房间内衣柜抽屉的锁,盗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0元后逃走。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关善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关善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关善杰去到被害人王某2位于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义垌八组10号的私人屋外,从后门进入房屋一楼后,进入王某2居住的三楼房间,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房间内电脑桌抽屉的锁,盗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又打开衣柜抽屉的锁,盗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0元后逃走。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关善杰的住处扣押被告人盗窃所得部分现金3802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2。另查明,被告人关善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8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被盗部分现金(系照片)。2.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关善杰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3.岑溪市公安局马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被害人报案后,民警根据现场痕迹进行侦查,发现关善杰有作案嫌疑,2016年4月18日将被告人关善杰抓获。4.扣押、发还清单:从关善杰手扣押现金38020元及螺丝刀1把。其中现金38020元已经发还给被害人王某2。5.本院(2011)岑刑初字第95号、247号刑事判决书、钟山监狱的释放证明:被告人关善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又曾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2月3日释放。6.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6年4月2日其发现放在家里的42000元钱不见了,其中有2000多元是放在房间的电脑抽屉里,另外40000元是放在衣柜抽屉里面的。7.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和弟弟王某2同住义垌村大坡脚的房屋,王某2住三楼,其和儿子住一楼和二楼,在其知道王某2被盗现金后,经检查发现一楼后门的门被打开过。8.岑溪市公安局出具的手印鉴定意见:2016年4月2日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义垌八组10号王某2屋被入室盗窃案中在电脑桌抽屉内的利是封上提取的指印是嫌疑人关善杰左手拇指所留。9.岑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载明案发现场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义垌八组10号房屋三楼房间及周边的基本概貌情况。民警提取了指纹等。10.搜查笔录: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关善杰位于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榃坪八组17号房屋进行搜查,在一楼客厅沙发后面发现有一个内有现金38020元的红色胶袋,在楼梯转角处发现一把螺丝刀。11.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关善杰对其实施盗窃的现场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义垌八组10号王某2房屋及其入门的位置、实施盗窃的房间、盗窃现金的具体位置予以指认。12.被告人关善杰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其去到义垌村大坡脚一私人屋处,用随身携带的螺丝批将后门门窗打开后进入屋内,后在三楼的一间房间内,用螺丝批撬开电脑桌的抽屉,将里面的两千多元钱偷走,后来又用电脑桌抽屉里面的钥匙打开房间内衣柜的抽屉,又将衣柜抽屉里面40000元钱偷走。其偷得的42000多元钱已经花了部分,还剩38000多元钱放在家里。其盗窃用的螺丝批放在家里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善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善杰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惩处。被告人关善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善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关善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善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关善杰退赔被害人王永仁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980元;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关善杰的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后娟代理审判员  陈铭宜人民陪审员  陈宇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