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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全喜与被告范三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喜,范三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802号原告:张全喜,男。被告:范三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喜与被告范三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喜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全喜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