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全喜与被告范三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喜,范三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802号原告:张全喜,男。被告:范三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喜与被告范三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喜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全喜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