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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沈雁冰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雁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6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雁冰,在江阴市某某公司工作。2015年8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雁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行俊、代理检察院李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雁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雁冰于2016年4月7日12时许,在江阴市周庄镇某某路口,因交通纠纷与任某乙发生口角并相互楸打,期间被告人沈雁冰分别踢中任某乙裆部、头部各一脚,致使任某乙头面部等处受伤。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沈雁冰已赔偿被害人任某乙人民币2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沈雁冰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雁冰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江阴市公安局拍摄、收集的被害人伤势照片、住院费用清单、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卡、调解协议书、收条、接处警信息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任某甲、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任某乙的陈述笔录,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雁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确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沈雁冰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雁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认定被告人沈雁冰有自首情节,经查,符合本案案情和事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雁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蒋正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