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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1民初538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凤,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2.婚生子张某甲由谢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谢某某与张某某于1990年认识,双方自由恋爱,于1993年按照乡下习俗办理了结婚酒席,于2006年6月15日在明溪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长女张某乙于19XX年X月X出生,次子张某甲于20X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双方开始都在农村务农,虽然偶有争吵但感情尚可,2009年谢某某前往意大利打工,张某某到福州、厦门等地打工,夫妻两地分居后,偶有电话联系,但根本没有感情沟通,更多的是无休止的争吵,夫妻关系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淡薄。张某某居无定所,在没有和谢某某商量情况下,擅自将原本打算在明溪县城读书的儿子带到福州、厦门等地,三年时间让孩子换了四个学校,导致孩子根本不想读书,对孩子的成长极不负责,2015年,张某某将孩子送上大巴让他自行回夏坊老家后就不管不顾,对家庭、孩子极端不负责任。谢某某认为,双方婚前虽有感情基础,但随着时间推移,两人已无法进行感情沟通,双方感情破裂已无法弥补。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儿子张某甲现就读于夏坊小学,由谢某某的母亲代为照顾,为使孩子有个稳定的读书环境,要求张某甲由谢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用。张某某未作答辩。当事人谢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户主为张敬尧的户口簿一本,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谢某某提交的二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谢某某与张某某于1990年冬天认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于1993年5月按民间习俗办理结婚酒席,于2006年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XX年X月X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于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现谢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谢某某与张某某经自由恋爱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充分,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一子一女,有一定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且张某某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外出务工,本院敦促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珍惜,互相扶持,正确处理好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且谢某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法定事实和理由。综上所述,对谢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阿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汀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离婚诉讼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