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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永新县民政局与欧阳德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新县民政局,欧阳德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964号原告:永新县民政局。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号。负责人:龙继东,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30014844431U。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寿,该局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华,该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被告:欧阳德先。原告永新县民政局与被告欧阳德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永新县民政局于同年8月2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新县民政局以被告欧阳德先同意在2016年8月30日前交回租赁店面给原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新县民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永新县民政局负担。审判员  龙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