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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华强、余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强,余昌林,陈秀眉,余祥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660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强。被执行人余昌林。被执行人陈秀眉,被执行人余祥杨。申请执行人陈华强与被执行人余昌林、陈秀眉、余祥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昌林、陈秀眉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华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余祥杨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同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三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联中路六巷4号房屋[产权证号:0010860]登记在被执行人��昌林名下,土地已登记,土地性质为集体。该屋在申请执行人处借款抵押。2016年2月4日,本院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三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2月3日,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无执行价值。2016年3月15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联中路六巷4号房屋[产权证号:0010860]登记在被执行人余昌林名下,被执行人陈秀眉、余祥杨名下无产权登记。2016年1月29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2016年7月7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余昌林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联中路六巷4号房屋[产权证号:0010860]。2016年7��19日,本院将该屋移送评估拍卖。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昌林、余祥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有:1、被执行人余昌林、陈秀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华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余祥杨负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余祥杨于本协议签订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1120(利息算至2016年8月2日止),由被执行人余昌林分期付款:于2016年9月1日前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7040元,于2016年11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040元,于2017年1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040元。如被执行人余昌林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则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余祥杨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后,对剩余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余祥杨继续履行义务权利。2、如被执行人余祥杨要追偿被执行人余昌林、陈秀眉,被执行人余昌林、陈秀眉应支付的款项首先偿还申请执行人上述借款本息。3、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上述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按(2014)浙0381执6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继续执行。4、被执行人余祥杨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元[此款已付清]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协议,被执行人余祥杨已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因履行期限未至而暂不宜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6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6条、4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