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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魏运英与张同梅、沈铁栋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运英,张同梅,沈铁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运英,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张同梅,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沈铁栋,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沈铁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洲地区世贸锦绣长江二期1栋2单元23A层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建筑面积126.1平方米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67.54万元,并已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现拟进行第二次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沈铁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洲地区世贸锦绣长江二期1栋2单元23A层2室房屋(建筑面积126.1平方米)进行拍卖,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50.78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