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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雪海、刘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海,刘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2刑初32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雪海,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2007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0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军,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2000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雪海、刘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桑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雪海、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陈雪海通过58同城网站了解到被害人邓某欲出售一部OPPOR7PLUS手机,后与其联系称要购买该手机,后被告人陈雪海伙同被告人刘军经事先预谋在购买手机的过程中采用调���的方式将被害人邓某的OPPOR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陈雪海伙同被告人刘军经事先预谋,窜至崇州市移动公司销售大厅,在销售大厅购买iPhone6splus及iPhone6s手机过程中以调包的方式将两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0153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雪海、刘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接收证据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邓某、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肖某、高某、胡某、胡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雪海、刘军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雪海、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雪海、刘军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军曾因故意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雪海、刘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雪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对被告人陈雪海、刘军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继续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华文人民陪审员  黄祥春人民陪审员  贾 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