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行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永林与被上诉人壶关县公安局、长治市公安局戒毒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林,壶关县公安局,长治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4行终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林,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壶关县公安局,住所地址:壶关县龙泉镇府前街2号。法定代表人许巨清,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公安局,住所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杨通顺,该局局长。上诉人李永林因戒毒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行初字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林以上诉期间进行了反思,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服从审判,接受戒毒教育,重新改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永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永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赵学成审判员 张伟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