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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500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某,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