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500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某,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