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姬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刑初4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董恒西,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及其辩护人董恒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姬某酒后在夏邑县罗庄镇××村田某甲开设的老年娱乐场内,因打牌与田某甲发生争执。后姬某将田某甲打伤,致其腰椎压缩性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田某甲的伤系轻伤二级。2015年10月16日,姬某与田某甲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田某甲各项损失共35000元,田某甲对其表示谅解。为指控被告人姬某犯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姬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姬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董恒西的意见是,被告人姬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诚恳,悔罪彻底。姬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被害人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姬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请对其从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姬某的出生年月、住址等内容。2、到案经过。2015年10月12日10时,夏邑县公安局罗某派出所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姬某在其家中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3、协议书。2015年10月16日姬某与田某甲达成协议,赔偿田某甲医疗等一切费用35000元,田某甲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4、鉴定意见。2015年10月3日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田某甲L2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轻伤二级。5、刘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日16时许,我在田庄田某甲的老年牌场打牌,姬某去了,直接去找田某甲,说的很难听。田某甲说:“你喝醉了,在这反啥。”姬某说打牌的都是憨种,打牌的人没有理会他。不知道姬某与田某甲咋打起来了,姬某朝田某甲脸上打一拳,田某甲摔倒了。我叫几个年轻人拉开他们,打牌的人都走了。后来姬某和田某甲在街上吵会,就结束了。6、蒋某的证言。10月1日下午我在田某甲牌场看打牌,姬某喝醉去那了,对田某甲说:“人家在这里来大的你不让来,啥意思?”田某甲说在这里不能玩大的。姬某骂:“妈的X,打牌的没有好人。”田某甲说你不能在这骂,姬某就骂田某甲,田某甲就去打姬某,没有打住。姬某就打田某甲一下,把他推倒了,摔得很响。田某甲站起来,姬某又把他推倒,摔得很响。田某甲又站起来,他俩骂两句,姬某朝田某甲左侧脸上打一巴掌,把他打摔倒,这次摔倒三四分钟,田某甲才闷过来。打牌的人看田某甲摔得厉害,都走了。后来俺都在街上站着,田某甲和姬某又在街上打几下,就结束了。7、被害人田某甲陈述。我在姬庄街上开个老年牌场,输赢几块钱、十几块钱。9月30日下午,姬某等几个人在我这打五块、十块钱的麻将,我对他们说不要在这玩大牌。10月1日下午3点左右,姬某喝过酒到我这说:“田某甲,谁给你好你弄谁。”接着骂来牌的没有好种。打牌的两桌人看姬某喝醉了,没有理他。姬某指着我骂,我还一句,俺俩就撕扯起来,撕扯两下我喘不过气来。姬某朝我腰上跺一脚,把我跺倒在地上。我站起来,姬某朝我左侧头上打一拳,又把我打倒在地,我迷糊五六分钟才缓过劲来。打牌的人都走完了,我孙子田某乙过来把姬某送走,我儿子田某丙过来把我送到罗某医院,做CT检查发生我脊椎骨骨折了,右侧肋骨有一处骨折,检查后就报警了。后来调解了,姬某包赔我35000元我不再追究他的责任。8、被告人姬某供述。2015年10月1日中午我在本村姬可中家喝酒喝醉了,不知啥时去的田某甲那,到那发生打架都忘完了。听别人说我到田某甲牌场,打田某甲一拳,跺他一脚,田某甲坐地上了,我也不知道咋回家的。田某甲住院期间,我给他押5000块钱的医疗费。后来经姬可中调解,我包赔田某甲35000元钱。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姬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姬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穆全宏审判员 刘芳魁审判员 贾 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