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栗新与蔡亚、常洪帅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栗新,蔡亚,常洪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财保68号申请人:栗新。被申请人:蔡亚。被申请人:常洪帅。申请人栗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张汉友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华阳路西纱厂院内,证号为枣房权证台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成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张汉友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华阳路西纱厂院内,证号为枣房权证台字第号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蔡亚、常洪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翔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