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亮诉被告朱永周、张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亮,朱永周,张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134号原告:蔡亮,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周,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玉秀,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亮诉被告朱永周、张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