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谷根春与被陈芒生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根春,陈芒生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590号原告谷根春。委托代理人资腾飞,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飞,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芒生。原告谷根春诉被陈芒生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周发粮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根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谷根春负担。审 判 员 陈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