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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玉西与刘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西,刘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898号原告张玉西,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刘建光,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学杰审 判 员  赵江斌人民陪审员  王亚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