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8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玉西与刘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西,刘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898号原告张玉西,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刘建光,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学杰审 判 员 赵江斌人民陪审员 王亚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