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岚与陈俊板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岚,陈俊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157-2号申请执行人刘岚,女,1953年3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某某路某某大厦某某阁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被执行人陈俊板,男,1974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身份证号码某某。现住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座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岚与被执行人陈俊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房租人民币4300元、物业管理费用924.18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的某某账户扣划人民币5274.18元。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本院已将剩余执行款人民币5224.18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33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3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