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叶继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继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98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继发,于安徽省祁门县,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继发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国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继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叶继发至XX市XX街道XX村X区X幢X单元XXX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梅某的房间内,翻找后未找到财物,后逃离现场。2、同日20时许,被告人叶继发至XX市XX街道XX村X区X幢X单元XXX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龚某房间内,盗走被害人龚某放在房间衣柜内的18K彩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275),后逃离现场。现该项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龚某。3、同日20时许,被告人叶继发至XX市XX街道XX村X区X幢X单元XXX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汪某的房间内,翻找后未找到财物,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继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某、梅某、汪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叶继发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继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叶继发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继发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继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继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