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8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与陈雅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陈雅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541号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毛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荷英,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员工。被告:陈雅红。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雅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计831元,由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文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