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董绍杰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行初41号原告宋玉珍,女,194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01071945********。委托代理人谢笑峰(系原告之子),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号宜居家园***栋*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01061969********。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为00227670-5。法定代表人宋希斌,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伟民,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法制办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梁街82号瑞江花园3栋6单元601室。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01031964********。委托代理人于卓,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法制办干部,住哈尔滨市动力区电塔街39号48栋1单元5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01071974********。原告宋玉珍诉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玉珍及委托代理人谢笑峰,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伟民、于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宋玉珍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了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应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原告其后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递交了复查申请书。2015年12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单。其后,原告又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哈政复告(2016)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原告此信访事项不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内,对此不予受理。原告对此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及撤销哈政复告(2016)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原告因对《关于宋玉珍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的信访事项而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原告上访问题的申请不具有的法定审查权限,且被告作出的哈政复告(2016)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当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程序处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内。故原告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解决其信访事项,原告向法院诉请确认被告行政复议不作为及撤销(2016)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款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玉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宋玉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袁力民审判员 刘宏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