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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财鼎与颜家迟、林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财鼎,颜家迟,林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469号原告:黄财鼎,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颜家迟,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林秀芳,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黄财鼎与被告颜家迟、林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黄财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秀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财鼎申请撤回对林秀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财鼎撤回对林秀芳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丰代理审判员 杨 滨人民陪审员 刘必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缪彬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