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财鼎与颜家迟、林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财鼎,颜家迟,林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469号原告:黄财鼎,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颜家迟,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林秀芳,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黄财鼎与被告颜家迟、林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黄财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秀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财鼎申请撤回对林秀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财鼎撤回对林秀芳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丰代理审判员 杨 滨人民陪审员 刘必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缪彬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