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李挥菊、储修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挥菊,储修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541号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金叶路。法定代表人:甘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挥菊,女,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江。被告:储修红,男,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李挥菊、储修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挥菊、储修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挥菊、储修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