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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胡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横山县地税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横山县地税局的工资收入,每月1900元,至扣足案款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买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