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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爱斌与被申请人董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爱斌,董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爱斌,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陈山,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钢,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再审申请人王爱斌因与被申请人董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民终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爱斌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采信证据违背证据规则,致使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本案认定的法律关系主体错误。1.董钢不是本案借款的真正出借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涉案钱款来源于齐桂荣的账户,出借人应为齐桂荣,而非董钢。一审庭审中,董钢代理人陈述齐桂荣作为担保人已全部偿还借款,故董钢无权起诉。2.本案的借款人并非王爱斌个人,而是王爱斌所属的公司,即齐齐哈尔东楷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爱斌是该公司股东,为公司购买原材料借款,属履行职务。董钢起诉状的内容业已表明董钢知晓王爱斌的身份以及借款的用途,齐齐哈尔东楷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账簿亦能体现本案借款,因此,本案债务人应为齐齐哈尔东楷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本案认定的借款数额错误。1.本案实际出借额为49万元,而非50万元。2.根据齐桂荣二审出庭作证的证言,齐桂荣已归还15万元。至于事后董钢又返回给她,属董钢与齐桂荣间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王爱斌无关。董钢对该笔15万元无权再向王爱斌主张。3.借款后,王爱斌归还了16.5万元,一、二审直接推定该笔款项仅为利息违法。据此,本案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数额应为17.5万元(49万元-15万元-16.5万元=17.5万元),而非44.5万元。鉴于上述,王爱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董钢提交意见称:王爱斌提交的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以及所属公司的记账凭证、银行传票并不能证明其主张,且不属新的证据。齐桂荣与董钢之间的其他财务往来不影响王爱斌的还款义务,二审判决正确,王爱斌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借贷关系的主体认定问题。1.债权人的认定。王爱斌主张齐桂荣为出借人,但出具的借据明确载明齐桂荣为担保人,在同一个借贷关系中,一个人享有债权的同时又为自己的债权做担保,明显不符合常理。经查,本案所涉借款虽经由齐桂荣账户转给王爱斌,但董钢是王爱斌出具借据的持有人,另根据齐桂荣的证言、王爱斌一审庭审中归还利息给董钢的自认,足以证明董钢是实际出借人。程序上,董钢作为本案原告适格。实体上,本案认定董钢为债权人无误。2.债务人的认定。所涉借据系王爱斌个人签名,未加盖所属公司公章,相应款项转入的亦是王爱斌个人账户,据此,董钢向王爱斌主张权利合理合法。此外,王爱斌并非所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中未提供其以公司名义行事的证据。钱款转入王爱斌账户后,其最终的去向及用途并不足以证实王爱斌借款系职务行为,故王爱斌关于债务人应为齐齐哈尔东楷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一、二审认定本案借贷法律关系主体无误。(二)关于本案借款余额的计算问题。1.实际出借额。王爱斌主张借款时董钢扣除1万作为利息,仅转账49万元,但董钢否认并称当场给付了1万元现金。经查,该事实有齐桂荣的证言以及借据证实。王爱斌提供的银行单据、公司记账凭证等并不足以推翻借据载明的数额,本案一、二审认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属有据可依。2.关于齐桂荣事后给付董钢15万又从董钢处取回15万的定性。王爱斌依据上述事实主张从借款余额中减去15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有权选择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债务的实际承担者。即使齐桂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所涉债务最终仍会由王爱斌承担。为减少诉累与纠纷,法院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意愿的前提下,驳回王爱斌的主张并无不当。3.关于清偿顺序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主债务的清偿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因此,本案二审将王爱斌已偿还部分认定为利息,并将超出法定最高利率的部分冲抵本金,合理合法。综上,王爱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爱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单克杰审判员  张淑敏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怡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