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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曾安琪与许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安琪,许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932号原告:曾安琪,女,1997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许淑明,男,1993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安琪诉被告许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安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安琪负担。代理审��员张淑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