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曾安琪与许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安琪,许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932号原告:曾安琪,女,1997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许淑明,男,1993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安琪诉被告许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安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安琪负担。代理审��员张淑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