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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卢本超与曾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川2002执741号被拘留人曾军,男,197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卢本超与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曾军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